预包装食品富硒大米要求(大米包装食品富硒要求多少)

硒宝 10-27 10:15 40次浏览

食品标签本不应该成为一个薄弱环节,出人意料的是,恰恰彻底成了“职业打假人”的“热点分享”,屡试不爽!把标签简单粗暴与食品安全挂钩,整得连专家自己都看不懂,指导啥?指导谁?没有了简单明了,没有复杂,只有更复杂!

实践中监管服务,执法监督,检验检测,懒得涉及食品外包装标签,要不问题标签频出?倒是理由充分企业没落实主体责任,再不就一罚了之,忽视了或者说放弃了“源头”治理,舍本逐末,食品是产出来的,不是“卖”出来的,“问题依旧在,投诉今又来”,问题的根源大约都懂得——假行家看门道,遇到了满不懂遇到了,丢了“附子”跑了“陈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展示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一种形式。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将食品标签定义为:“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推荐标示的内容主要有食用方法、致敏物质等。

此外,根据规定,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食品标签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一、食品标签常见错误归总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践,汇总食品包装标签常见容易出现的错误问题,同时也是结合日常职业打假人最喜欢的投诉热点总结而成。仅供参考。

1、主版面未清晰标明产品名称,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如某饮料标注未“氨基酸”刻意把比真实名字 “营养素饮料”字号放大、突出明显。 比如膨化食品标示 “龙虾条”、“好脆角”

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 食品名称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的名称。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比如好脆角,实际则是膨化食品。

2、外文、拼音没有对应的汉字或外文、拼音字大于相对应的汉字或使用繁体字没有对应的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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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有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或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 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定义,繁体字不是规范汉字。

3、配料漏项,缺少引导语,未使用具体名称或通用名称

比如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比如使用了氢化油,按照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对某种配料进行了特别强调,但未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某饮料强调了“燕窝饮品”,应标示“燕窝”的含量。如某食用调和油强调添加了“添加了100%菲律宾橄榄油”,应标示“橄榄油”或者应该从配料中“橄榄油”顺序中得以体现。强调高钙、高纤维、富含氨基酸,但没有标示其含量。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营养标签内容及声称不符合通则规定。

这方面的标注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也需要引起特别重视的。

比如营养声称比如“无糖”、“0糖”、“低脂”、“低能”,“富含膳食纤维”“富含维生素”等等,字号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含量标示值不符合所谓0或者低的条件。

根据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B.2.6“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另外从营养成分中明显不符合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6、生产日期未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的,未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未表明产地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C.3 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 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 位数字。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2010 年3 月20 日;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20 日3 月2010 年;3 月20 日2010 年;(月/日/年):03 20 2010; 03/20/2010; 03202010。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7、写明了“生产日期见外包装”,并不清晰不醒目。

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比较常见的,如“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处”,寻寻觅觅总是找不到,确实存在“躲猫猫”的问题。

8、计量单位使用非法计量单位,或者不规范,单位标示错误。

常用计量单位:米(m)、千克(kg)、秒(s)、安培(A)、开尔文(K)、摩尔(mol)等。

食品安全中最常用到的无非是质量、容积和能量单位。如净含量的单位标示,毫升为mL(m小写,L大写)、ml(两个都小写), ML(均大写)为错误。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单位KJ应为kJ(k小写,J大写)。KJ(两个都大写)为错误。

特别提示:《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用办法》2024年6月1日即将实施。

违反《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予以查处。

9、未按要求标识警示标志或者警示用语。

(1)未标识“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类似需要强制标注的警示性语。

根据GB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4.4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4.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这个内容需要结合产品特性及其执行标准加以判断,标准太多,涉及产品甚多,无法详细举例,遇到具体问题,再具体分析吧。

(2)固体饮料的字号与同版面其他文字一样或固体饮料未标示警示信息“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监管的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二、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三、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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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速冻调制品未标示“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这类投诉最近更是剧增,本来人们通过常识就能够知道和判断的,让标准给弄晕啦!

比如:根据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 4.1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11、只有钠、镁、钙,却声称含有多种矿物质。

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含有“多种矿物质”指3 种和(或)3 种以上矿物质含量符合“含有”的声称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矿物质不包括钠”。

12、标签内容不真实,使用不当宣传语。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示。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着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在食品标签上宣传“健脾开胃”,如宣传“多喝不上头”,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十三、还有个新投诉动向,那就是标签和产品分离。比如: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而合格证需要打开包装才能看到,消费者无法通过标签直观了解并选购。还有,比如有些糕点面包,用塑料包装包装后标签使用带式标签,附着在外包装物上,有时也确实存在脱落的情况,造成事实上的脱落,就构成了违法。

《食品标识管理》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目下,标签投诉举报,已经成为职业打假人的“香饽饽”,成本低,屡试不爽,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极大的困扰,也是对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不胜其扰,值得反思的是:总在流通流域打转转,“源头”哪里去了?应当强化源头治理,产品是产出来,固本清源,需从“头”开始。

二、问题标签≠食品安全有问题

回到现实中来,那么投诉举报之标签问题,怎么认定?如何处置?也是面临的实际问题,这就需要结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综合研判,到底是瑕疵还是“食品安全”问题,历来还是争议蛮大的。不过也在逐渐有了共识。认定标签“瑕疵”情形总局的规定已经十分清晰明了。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49号令)

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该条对“瑕疵”情形的规定已经十分清晰明了。

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上述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1月30日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征求意见结束了,并没有成文),也对如何认定“瑕疵”作出了规定:

第七条 【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下列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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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的;

(三)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的;

(四)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第八条 【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认定下列情形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的;

(二)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的;

(三)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的。

三、预包装标签豁免内容有哪些

光盯着所谓强标识的内容不行,凡事都有例外。同时《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等也均包含了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的条款。下面也做以下梳理:

1、预包装食品标签豁免标示内容汇总

(1)食品产地

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可豁免标示“产地”项。

《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下列情形不能免除标识: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保质期及其他可以豁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