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硒农产品认证公示(广西富硒农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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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农业发〔2020〕10号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农产品加工

集聚区建设标准(市级)(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三年(2018-2020年)行动方案》(桂农业发〔2018〕281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9〕31号)精神,抓好我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工作,现将《钦州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标准(市级)(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执行。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6日

钦州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标准(市级)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产品加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兴旺,实现乡村振兴,重点在全市县域范围内建设一批产业特色明显、竞争力强、规模较大、三产融合度高、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引领示范作用显著的高标准农产品加工集聚区,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标准(自治区级)(暂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55号),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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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推动快速发展。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加工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不断提高集聚区承载力和吸引力,推动集聚区快速发展。引入竞争机制,坚持高起点、高水平建设,对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择优扶强。

第三条 坚持因地制宜,彰显发展特色。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挖掘资源潜力、优化产业布局、提升核心竞争力。准确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高起点、高标准配套建设,打造一批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优质化重点集聚区,加快形成“一区一主业、区区有特色”发展新格局。

第四条 坚持龙头带动,实现利益共享。集聚区内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有紧密的、稳定的、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把利益共享作为产业发展核心要求,带动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五条 坚持集群发展,促进融合互动。引导产业从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加工产能向农产品主产区、优势区和物流节点集聚,加工企业向集聚区集中,打造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把融合发展作为根本路径,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推动上下游产品有机衔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与其它产业深度融合。

第六条 坚持科技创新,促进提质增效。集聚区内加工龙头企业要把创新作为产业发展第一动力和第一竞争力,引导产业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着力构建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第七条 坚持可持续发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强化质量标准化建设,促进循环式经济发展,做到节约、降耗、减污、增效,实现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八条 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集聚区的建设指导、考核验收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九条 市级集聚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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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聚区建设范围。以园区形式建设的集聚区建设范围,建成连片面积不低于750亩,或者规划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建成区面积500亩以上。各集聚区根据各自产业特点,可在当地现有工业园区内规划建设,亦可在“三园三区”、田园综合体、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等现有各类园区基础上,划定一定区域范围(超出当地现有工业园区范围)建设。

(二)集聚区基础及配套设施体系。对于在现有工业园区内规划建设的集聚区,基础设施要进一步提升或升级,确保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及配套设施达到市内较高标准;对于选址新建的集聚区,基础设施要按市内最高标准来建设。集聚区范围内拥有农产品原料仓储、加工、副产物循环利用、物流(或冷链物流)、污染物治理、安全保障设施,形成符合本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配套体系。集聚区内基础及配套设施体系建设向智能化、信息化发展。

(三)集聚区进驻企业。集聚区内要有不少于1家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入驻,其中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蔗糖加工企业在5亿元以上,水产畜牧加工企业在1亿元以上,林产品加工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粮食及其他种植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在2500万元以上;要加大力度引入若干家本产业加工能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入驻的所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达2500万元以上。入驻企业需有良好的企业效益,产品品牌具有广西区域内较高的影响力,无偷税漏税现象。

(四)集聚区主导产业。集聚区要以粮食、甘蔗、水果、蔬菜、林业、畜禽、桑蚕、油茶、食用菌、中药材、水产品、茶叶、海产品等产业为发展重点,每个集聚区以1-2个农产品加工产业为主导产业。集聚区内一二三产融合紧密,要配套比较完善的上下游产业,将农产品加工及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业相对集中,集基地建设、加工转化、现代物流、营销平台于一体。到2020年,集聚区整体加工水平应在本产业内处于领先地位。集聚区内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总收入应占本集聚区内所有企业主营业务总收入的50%以上。

(五)集聚区科技支撑。集聚区应具备本产业加工发展的先进科学技术,在全市乃至市外一定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能起到引领钦州本产业加工发展的作用;两年内基本搭建好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争取与本产业加工发展所需的区内外甚至国外优秀专家技术团队、高校院所建立合作平台;两年内争取具备培养1家高新科技企业,完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2个,授权5-10件专利(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地方标准1项以上的创新能力。

(六)集聚区加工产品。到2020年,集聚区入驻企业应具备开发新产品2个、培育新品牌5个的能力。企业新、老加工产品品质优良,通过国内或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中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态原产地产品、富硒农产品等认证的产品数目总计不少于5个。

(七)集聚区辐射带动能力。集聚区应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就业能力。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的方式,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农产品原料收购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集聚区内务工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应高于当地平均收入的15%以上。鼓励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式,支持企业采取入股分红、二次分配等形式,让农户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八)集聚区建设资金。集聚区应建立具有本产业特色、区域特色、文化特征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库,通过会展、网络、代理招商等形式,引导大型龙头企业进入集聚区,吸引社会资本、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等作为主要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

(九)集聚区扶持政策。集聚区应具有明显的优惠政策倾斜,企业在申报各类项目、人才引进、金融贷款、税费减免、购置国外进口先进设备、土地使用、用电用水、污水处理等方面,享受优先扶持待遇。集聚区从业人员在当地现行政策允许范围内,享受当地保障性住房、户口转入、子女随迁入学等政策倾斜。

(十)集聚区组织管理。集聚区内管理科学,生产要素集聚,人才、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投入符合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要求。入驻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权责清晰、制度健全、机制灵活、运行顺畅,与当地农户建立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市级集聚区必须经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建设,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职责明确,组织协调有效,经济社会秩序良好,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确保有效开展规划编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科技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

第十条 按上述建设要求创建的集聚区,均可申报市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市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的申报单位为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设申请,经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专家组实地评估,通过后开展建设。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需制定《xx县(区)xxxx市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报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与初审。《方案》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集聚区建设工作目标;

(二)集聚区建设工作任务;

(三)集聚区建设政策支持;

(四)集聚区建设工作措施;

(五)集聚区建设工作进度安排;

(六)集聚区建设工作落实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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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申报单位提交的《方案》通过初审后,需编制《xx县(区)xxxx市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规划》并报市备案。编制文件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集聚区建设目标;

(二)集聚区建设内容;

(三)集聚区建设资金方案;

(四)其它附报材料(集聚区内入驻企业名单及近三年内企业经营业绩证明、集聚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平台建设情况、集聚区内企业产品品牌情况、集聚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

第五章 验收

第十四条 每年年末组织验收一次,由各市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专家验收组进行实地审核、评审、打分。

第十五条 对通过验收的市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文通告。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季度汇报制度。各市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每季度上报一次集聚区建设进展情况,次年1月底前上报本年度集聚区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建立考评制度。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对市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进行考评,主要考评集聚区的“四个化、九个方面”,即企业生产销售规模化、企业加工装备现代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品牌化和企业产加销一体化,创建企业的销售额、加工农产品产值、利税额、研发投入、品牌质量、原料基地、项目建设投入和带动农户增收等方面情况。

第十八条实行能进能退、动态管理机制。对市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年度考评进行排名,排在首位的,在全市进行通报表扬,排在末位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参加考核验收: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评综合得分排在末位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重大影响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违法经营,收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对本产业加工发展无促进作用,甚至倒退的。

第十九条 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市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进行不定期走访、巡查,调研和督查,帮助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