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富硒茶能有什么用(恩施富硒茶硒含量)

硒宝 07-11 18:28 21次浏览

2018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检计划对我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恩施馨源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弘浩,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恩施富硒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50袋恩施富硒茶(商标:恩施富硒茶,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2018年4月12日)进行监督抽检,在上述恩施富硒茶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H20180427118)中,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硒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6月5日我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责令经营企业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在2018年4月12日共生产了50袋上述恩施富硒茶,成本价:7.50元/袋,每袋的外包装袋上标注有:“恩施富硒茶,炒青一级,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见喷码2018/04/12,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号: SC070,营养成分表:硒0.1MG/KG-0.3MG/KG”等内容;截止到2018年6月5日本局将上述恩施富硒茶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时,当事人一共零售出上述恩施富硒茶26袋,售价:12.50元/袋,合计销售金额:325.00元,获取利润:130.00元整,剩余24袋尚未售出(已被我局于2018年6月5日依法扣押)。当事人在生产上述恩施富硒茶时,建立有该批茶叶的生产记录,有该批次恩施富硒茶的出厂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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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经抽样检验硒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标 准要求的恩施富硒茶(生产日期:2018年4月12日)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1、没收上述24袋恩施富硒茶;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元整(¥130.00元整);3、罚款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执行叁仟陆佰叁拾元整(¥3630.00元整)。

三、发生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在购进食品过程中没有查验该批次食品的质量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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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1、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并按照规定保存;2、购进食品时,索取供应商合法有效资质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3、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已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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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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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