硒健紫阳富硒茶 陶罐(紫阳富硒茶茶叶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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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4日

“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带动作用,依法保护“紫阳富硒茶”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紫阳富硒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用于证明“紫阳富硒茶”的特定品质和在相关公众中享有的声誉。

第三条 紫阳县茶业协会(以下简称县茶业协会)是“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具体实施对“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管理工作,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工商局)协助县茶业协会指导“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使用,依法加强对“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的管理。

第二章 商标使用者条件

第四条 使用“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必须符合《“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五条 使用“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必须是县内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质量安全QS认证的企业;

2.必须是规模较大、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并有自己茶园基地的企业(符合富硒绿茶产业知名品牌示范区标杆企业标准);

3.企业生产的每批产品应按期按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其原料来源地,并提供原产地证明;

4.所有使用驰名商标的企业都要按ISO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管理,并须按《天然富硒茶标准综合体》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5.所有使用驰名商标的企业的产品在出厂前都要经过严格的检验和年度委托检验,证明产品具备“紫阳富硒茶”的特定品质;

6.使用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年度定期和不定期审验中,符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并审验合格;

7.必须是对产品一站式统一包装的企业。

第三章 商标使用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使用“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应向县茶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使用申请书;

2.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紫阳富硒茶”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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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茶业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茶业协会自收到商标使用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发给《“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使用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者,提出改进意见,允许申请人在一年内重新申报一次。

2.报经县茶业协会审查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下达书面批复,并通知申请人办理以下事项:

(1)签定《“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领取《“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准用证》及防伪标识;

(3)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条 未获准的申请人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可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述,县茶业协会根据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意见视情况进行复审。

第九条《“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两年。使用人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县茶业协会重新申请续签合同,逾期不申请者,视其自动放弃使用权,并不得继续使用“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

第四章 商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商标人县茶业协会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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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收缴有关费用;

3.对商标使用者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4.依法追究“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 商标注册人须履行以下义务:

1.建立商标准入和商标管理规则;

2.制订商标使用许可条件;

3.维护商标品牌形象;

4.对商标及商标使用人进行宣传;

5.对商标使用人的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进行指导和培训;

6.对商标使用者的经营环境进行维权保护。

第五章 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人(以下简称商标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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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在其产品包装上按规范要求印制“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紫阳富硒茶”文字图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进行产品宣传,优先参加国内外经贸洽谈活动和信息交流活动;

2.有权在国内外经贸洽谈活动中将“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作为其产品品质证明;

3.在知识产权保护、商标维权等过程中,与商标注册人享有同等权利;

4.对商标的使用管理及相关事宜有知情权。

第十三条 商标使用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1.商标使用人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向县茶业协会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接受工商、质监等部门和茶业协会对其经营的紫阳富硒茶按批次进行不定期检测和监督;

3.对所经销紫阳富硒茶来源、批次、数量、去向等建立档案台账备查;

4.指定专人负责“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确保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借、不转售。

5.按照商标使用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有偿使用费。

第六章 商标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大型广告使用“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具体格式为: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广告、店牌、店招使用“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具体格式为: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后加某某茶业;企业产品外包装(大包装、小包装)格式同店牌、店招格式,大包装如有产品简介,必须加规范的“紫阳富硒茶”简介,再加企业产品简介;企业宣传材料也必须加规范的“紫阳富硒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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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取得使用“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资格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其产品包装物、广告宣传、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店牌、店招等设计应经县茶业协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印制、使用和宣传推介。

第七章 商标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 县茶业协会是“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包装物封口上加贴由县茶业协会制定的防伪标识,作为鉴别使用“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真实性的唯一标识。

第十八条 “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县茶业协会有权收回其《中国驰名商标准用证》和防伪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县茶业协会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依法追究“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违法违规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在茶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与“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字样、图样的单位或个人,由县茶业协会提请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茶业协会、工商、质监等部门有权定期和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商标使用人生产经销的“紫阳富硒茶”,经检测不合格的,停止以“紫阳富硒茶”名义进行生产、销售,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商标使用权,并由工商、质监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督检查和保护。

县茶业协会在实施对“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管理中,不能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或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必须缴纳使用费,使用费标准由县茶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规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的管理、维权、服务和宣传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紫阳县茶叶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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