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富硒农产品 标准(江津富硒食品)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感工业园发展中心、白沙工业园发展中心、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现代农业园区发展中心: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发〔2019〕18号)(以下简称激励政策)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9〕12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01
一、申报主体
江津辖区内登记注册,且符合国家、重庆市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规划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不含种养大户)及社会团体。
02
二、申报内容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且未享受过其他激励(补助)的建设内容。
03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申报时间。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二)申报材料。申报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企业信用报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打印。所有申报材料验原件,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各镇街、园区发展中心接到本文件后应组织辖区内各类主体积极申报。镇街、园区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初审签章后向我委送审,我委将组织业务站科对送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对申报真实性开展实地勘察,形成集体意见后,提请评审小组审定并按相关程序报批。拟支持的项目及资金在区农业农村委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
04
五、其他要求
单个主体申报多项奖励条款的,每个条款分别填报申请表,分别报送各业务站科。
附件:1.《关于印发江津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发〔2019〕18号)
2.《关于印发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9〕122号)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2月14日
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第一条建设标准化(富硒)产业基地。获评国家(部委)级、市级、区级各类农业示范基地,单个基地奖励5-30万元。
第二条支持花椒产业发展。以本地花椒为原料,在医疗、日化、保健等领域成功研发生产新产品的,按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以花椒枝干、花椒叶、花椒籽等果皮以外的副产物为原料,生产食用品、活性炭、有机肥等产品的,按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花椒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的,按1万元/吨给予奖励。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购买花椒收益保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亩的保费奖励。
第三条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项,集中连片宜机化整治农田面积达300亩以上的,单个项目奖励30-100万元;新建准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按50%-70%进行补助;新建节水灌溉工程的,按500-700元/亩进行补助。
第四条推进“互联网+”应用。在农业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应用物联网设备或技术,并达到相关追溯要求,一次性投入20万元(含)以上,按4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扩大加工规模。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开展本地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投入市场效果较好的,按新改建投用生产线投资额的30%-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搭建科技研发平台。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当年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研发活动对产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的,按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着力科技成果转化。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引进先进生产技术或加工工艺生产新产品,且该产品年度销售额达200万以上的,按销售额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发挥企业带动力。对常年吸纳就业人数超过20人以上(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5万元/年的奖励;对带动建卡贫困户连续就业6个月(含)以上的,每带动1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九条实施金融税收支持。年收购本地农产品金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开展农产品加工的,按当年区级税收留存部分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本地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主体年贷款实际支付利息10万元以上的,按照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推进质量认定。新认证一个无公害农产品,奖励1万元;新认证一个富硒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含转换期),奖励3万元;复查换证一个无公害农产品,奖励0.5万元;续展一个绿色食品、富硒产品,奖励2万元。在国家级、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实时更新数据,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达到追溯要求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个。
第十一条促进品牌创建。新获得一个名特优新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2万元;新获得百家合作社百个农产品,奖励10万;新获得一个中国驰名商标,奖励50万元;新注册一个地理标志商标、新登记一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新获批一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20万元。获评年度“十大农产品创意包装”及“十大富硒农产品”的,每个奖励1.5万元。
第十二条扩大品牌影响。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宣传我区品牌农产品的,给予宣传费用2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获得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的,给予被授权单位0.3万元奖励。新改建富硒农产品门店的,每个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参加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国外、市外、市内、区内参加农产品开展展示展销活动的,分别给予每次2万元、1万元、0.5万元、0.1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花椒等本地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有机肥和生物燃料等产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对新采购生产设施设备的,按核定金额的45%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生产商品有机肥的企业,按区内销售使用数量给予200元/吨的补助。
第十五条培育壮大各类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表彰国家级、市级、区级示范,获评江津区“十强”“十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分别奖励1-10万元。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类主体组织举办农事节气节会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的,给予奖励3-30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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