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的富硒产品在哪里(于都富硒产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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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府办发〔2022〕42号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富硒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现将《于都县富硒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7日

于都县富硒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赣州市富硒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赣市富硒办字〔2021〕2号)文件精神,抓好富硒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对基地实行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认定和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于都县富硒产业示范基地是指以富硒产品种植、养殖为主业的农产品基地,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一定标准,经县富硒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颁发有示范基地证书和牌的基地。

第三条  于都县富硒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核准、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 报

第四条  申报原则

1.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富硒产业种植、养殖的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2.申请主体应该做到遵纪守法,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添加违禁药品。

3.申请主体生产环境和产品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质量、卫生、食品安全标准。

4.实事求是,如实申报。

第五条  申报标准及条件

1.有工作场所。示范基地有固定工作场所,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

2.有技术团队支持。技术团队必须是有富硒农业生产管理或科研方面资质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的专业团队。

3.有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技术规程由专业团队编制,规程应涵盖富硒生产全过程。

4.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且管理规范。富硒蔬菜、富硒脐橙、富硒油茶、富硒茶叶连片种植100亩以上;富硒水稻连片种植且规模达200亩以上;富硒鸡蛋年存笼蛋鸡10000羽以上。

5.有产品商标。

6.有随机抽样的富硒检测报告。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申报。申报主体直接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各乡(镇)政府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相关申报材料汇总报县富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认 定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县富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行业协会对经营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实地核查,确定县富硒产业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2.县富硒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业协会共同组织专家组分行业、分类型进行评定,对认定的富硒产业示范基地,由县富硒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和牌。

第八条  富硒产业示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九条  县富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富硒产业示范基地台账,对富硒产业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建立富硒产业示范基地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年12月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富硒产业示范基地经营主体应按要求按时、完整报送基地生产经营、产品认定续展等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县富硒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示范基地的跟踪调查,平时采取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基地生产管理、产品加工、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示范基地经营主体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1.材料报送。示范基地按照要求向县富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示范基地经营数据和资料,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报送资料包括富硒生产技术实施情况、富硒产品检测情况、富硒产品认证续展情况、产品加工、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等。

2.材料汇总与核查。县富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协会协同对基地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开展现场核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监测结果审定。县富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县富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监测结果应用。监测合格,保留富硒产业示范基地证、牌;监测不合格的,收回富硒产业示范基地牌、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发回牌、证,保留示范基地资格;整改不到位,取消示范基地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基地认定。监测结果由县富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富硒产业发展示范基地有效期三年。示范基地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县级富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提出延续申请。经县级富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复核审定后,予以延续。复核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资格。

第十五条  富硒产业示范基地的经营主体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富硒产业示范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于都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富硒产业示范基地奖补和优惠政策另行制定、下发。

附件:1.于都县富硒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2.于都县富硒产业示范基地认定评分表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人:彭慧阳  2022年5月7日印发

附件1

于都县富硒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申报基地名称

生产(经营)规模

生产(经营)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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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邮箱

手机

生产(经营)地址

拟申报示范

基地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技术支撑、产品商标、常年产量、产品销售市场等有关情况)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县富硒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于都县富硒产业示范基地认定评分表

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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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企业基本

情况

15分

企业证照齐全,得4分;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设施设备,得4分;有内部规章制度,得4分;有示范基地牌得3分。

基地规模

20分

富硒蔬菜、富硒脐橙、富硒油茶、富硒茶叶连片种植100亩以上,富硒水稻连片种植且规模达200亩以上,富硒鸡蛋年存笼蛋鸡10000羽以上,得20分,面积不达标不得分。

硒含量检测报告

20分

检测结果达到《DB36/T566-2017(江西地方标准)》,得20分,无检测报告不得分。

认证情况

20分

获得富硒产品认证,得20分。未获得认证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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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力

5分

主要以年销售收入为评判标准。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得3分,低于100万元按比例得分,每增加30万元加1分,5分封顶。

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10分

主要以质量体系为评判标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得5分;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得5分。

技术团队

情况

5分

与国家级科研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开展技术合作的,得5分;与省级科研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开展技术合作的,得3分;与地市级科研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的,得2分

产品营销及宣传情况

5分

每年参加县级以上展示展销活动一次得1分,封顶3分,利用淘宝、京东、抖音等平台销售,得2分

总分

100分

10

加分项

基地获国家、省、市级表彰的,每项分别加3分、2分、1分;建立数字农业体系(有数字大脑、信息采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智能管理系统)的加5分。

注:总分达到85分以上为达标基地,按分值从高到低确定县级示范基地,当年因指标额满未获认定的,优先列入下一年度申报认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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