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硒产品如何认证机构(富硒食品认证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认证监管工作,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认证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加大对认证从业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富晒产品认证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获证组织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依法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从业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二、检查内容
(一)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任务
1.检查对象。市场监管总局抽取的3家获证组织。
2.检查重点。重点检查认证机构认证人员不到现场、伪造认证档案、认证实施过程中未对关键过程和场所进行审核,未作认证决定即颁发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实施监督审核、严重减少审核时间、审核组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技术专业能力、远程审核不规范、上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
3.检查要求。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23〕83号)要求,在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行政执法”模块,请德安县局、修水县局、瑞昌县局及时认领检查名单、下载检查表格,按照《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组织现场查验作业指导书》《获证组织现场查验提纲及评分准则》等要求组织现场查验。各地从认证监管人员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可吸纳技术专家参与检查。按“谁检查,谁录入”原则,将检查情况录入系统。
(二)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1.检查对象。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2.检查重点。本次监督检查确定以儿童用品、电线电缆、消防产品、电器产品、农机产品、电动自行车、汽车及配件、家用燃气器具等强制性认证产品为重点,重点关注:生产企业是否取得了认证证书;是否存在企业在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擅自出厂、销售目录内产品的行为;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的一致性;是否建立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管理制度与使用记录;是否存在伪造、买卖、转让证书的行为等。
3.检查要求。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获证组织档案,全面掌握本辖区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基本信息,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档案的建立,维护和更新,确保获证企业100%建档。加强获证组织质量问题排查和风险信息收集,对辖区内的获证组织依照风险程度高低,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各地在抓好上述目录内产品监管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针对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国计民生等领域,组织开展对获证组织抽查检查。
(三)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检查
1.检查对象。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
2.检查重点。重点关注审核人员是否按照上报计划开展初次审核或监督审核;审核人员的资质、专业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现场审核时间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现场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规则和认证程序的要求;现场审核是否落实了网络签到要求等。
3.检查要求。在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认证活动”模块,获取辖区内认证活动计划信息,在计划时限内开展见证检查,对已经获得证书的,还要进行验证检查。各单位见证检查数量不低于辖区内本年度认证活动的5%。
(四)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1.检查对象。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2.检查重点。对获证组织合规性、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关注:获证组织有机生产地环境和产品检测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有机生产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是否有使用化肥、农药等禁用物质现象,是否保存采购使用投入品记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有机码使用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情况。
3.检查要求。各地要对辖区内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实现全覆盖检查,全面掌握获证企业和获证产品详细情况,全面开展认证质量风险排查,根据风险类别,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并建立获证组织或获证产品认证质量信息档案。
(五)开展富硒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1.检查对象。富硒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2.检查要求。各地要对辖区内富硒产品认证获证组织实现全覆盖检查,依托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结合本次专项检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富硒产品认证获证组织和获证产品详细情况,建立获证组织或获证产品认证质量信息档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法治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履行认证监管职责,规范检查行为。要做好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检查。要加强闭环管理,对发现的轻微问题责成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立案结案,或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信用监管。总局每月发布认证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各地要对指标异常、可能存在风险的认证机构在我市的认证活动进行重点检查。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按照“谁产生、谁归集”原则,新产生的信息及时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公示系统(江西)”。
(三)加强智慧监管。通过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获取认证活动计划信息、风险监测预警信息、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信息等,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传系统,不断丰富智慧监管基础信息,确保“检查一家,录入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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