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补钙(输液补钙一般需要几天)

硒宝 06-15 10:23 70次浏览

注意义务是悬在医生头上一把刀,没有具体的标准,如何算是尽到了注意义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执业生涯除了需要高超的技术水平,有时可能还需要一些运气。

案件回顾

患者金某,69岁,因发热到北京市某三甲医院就诊,在输液过程中患者突发意识丧失、肢体抽动、呼吸暂停3分钟,后以“呼吸心跳骤停”入抢救室,经抢救无效,最终临床死亡。

病历是这样记载的。初步诊断:猝死,心律失常,电解质紊乱,低钾血、低钠低氯血症,急性冠脉综合症?心功能不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部感染?高血压病,糖尿病,肠梗阻术后。临床死亡原因:猝死,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急性冠脉综合症?

患方称:患者因发热至医方处就诊,诊断为“低钾血症”,给予补钾、退热治疗,在输液5分钟左右时,患者突发意识障碍、呼吸暂停、抽搐,家属立即找医务人员,找不到医生,后来有门诊医生来检查,由患者家属将患者推进抢救室,经抢救无效、死亡。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不负责任,违背诊疗规范,患者就诊初期对患者病情认识不够,未完善必要检查,药物使用不规范,忽视患者主要症状与体征、年龄、身体健康情况,导致输液后患者出现突发症状,并且突发症状出现后,医护人员没有及时抢救、延误并错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导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7万余元。

医方辩称:对于患者的治疗抢救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没有过错;诊疗过程中,家属拒绝必要检查,医生开具一个小时之后才去交费,原因不明,耽误的时间家属承担后果;患者死亡后,家属拒绝尸检。

诉前调解阶段,依患方申请,医患中心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诊疗行为的评价包括:

1.根据送检材料记载,患者因发热、心律不齐收入急诊内科诊治,符合诊疗常规,医方无过错。

2.病历中记载着“CR胸部正位、生化、心梗三合一等影像、化验检查,患者家属暂拒要求治疗”,但未见患方签字(重要的检查项目,家属不同意应签字为好),应认为医方告知方面不到位,存在不足。

3.神经内科会诊病历记载眼科会诊、我科随诊,但病历中未见眼科会诊情况记载,应认为医方存在不足。

4.患者在冠心病基础上,心功能不全,心电图示ST压低,T波异常,心梗三次检查结果均存在异常情况并伴有电解质紊乱,此情况应行认真分析讨论,是否应重症监护或收入院/积极对症治疗,病历中未见明确分析、处置的记载,上述情况不排除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应认为存在缺陷。

5.关于尸检,送检材料有医方尸检告知书(无患方签字)。

听证会上:(1)医方述患方拒不配合签字,患方述没有告知;(2)患方述患者病情危重时找不到医生,约10分钟无医生抢救,医方不认同;上述情况属事实认定,依据现有资料无法明确评估。

考虑到患者本身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基础性疾病,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为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导致,结合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及未行尸检的情况,综合考虑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鉴定结果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酌情确定由医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低钾血症有多可怕?

笔者刚上班的时候在监护室值夜班,接班时一个低钾血症的患者正在补钾,住在历史上死亡人数最多的那张床29床(门口第一张)。模糊地记得,当时的血钾是2.53mmol/L,一直静脉补钾。

到了晚上九点多的时候,患者阿斯发作了,扭曲暗紫的脸很是恐怖。胸外按压了几下,还没等护士拽来除颤仪,患者抽搐停止了,心律恢复了。再次急查血钾是2.47mmol/L,越补越低。作为一个见习医师遇到了这种事情,立即呼叫二线,二线到场时已经风平浪静了,继续补钾。“再待一会儿吧”,受到惊吓的声音在颤抖,结果被二线毫不留情地拒绝了。

笔者胆战心惊地把除颤仪摆在了患者床旁,在病房里忙来忙去时眼光还总是围绕着患者。终于,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还没间隔1个小时,患者再次阿斯发作了。心电图的QRS波群消失了,心电监护的心电曲线在乱颤。于是,笔者以最快的速度除了一下(第一次独自除颤),心律恢复了。补钾到早晨,患者的血钾终于进入了安全范围。

早查房的时候,主任看着除颤痕迹说了一句:位置还不错。回想这一晚,心惊、腿软。从那以后,遇到低钾,便吓得要死。

不同的低钾血症带给人的“震撼”是不同的,低钾血症根据病因和发病机制分为三大类:缺钾性低钾血症、转移性低钾血症、稀释性低钾血症。其中,只有低钾性低钾血症细胞内钾浓度降低、体内总钾量降低,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发生严重的并发症。而心跳骤停是最令人担心的并发症,呼吸麻痹也属于紧急情况,但好像很少见。如果同样的血钾值,可能老年、心脏病患者发生严重事件的可能性会更大,一旦心跳骤停,复苏成功率会更低,所以更加令人担心。

补钾不正确,过错跑不了

与补钾相关的医疗纠纷案件有很多,也许患者最终的不良后果与补钾没有关系,但由于不能绝对排除因果关系,错误补钾就会变成医疗过错。补钾错误主要体现在补钾量过多过少、补钾速度过快过慢、配置方法有无依据、是否见尿补钾、补钾过程有无必要观察等。

过去经常听闻某些权威三甲医院高浓度补钾,甚至用微量泵泵推补钾,据称补钾快,也算安全有效。但因为过去教科书和诊疗指南都严格限定了配置浓度和补钾速度,因此高浓度补钾没有依据,一旦出现意外,都被认定为过错,从来没有敢这样做过。

还好,最新版的教科书与时俱进,对此章节进行了修改。看看《内科学》人卫第9版是如何描述低钾血症治疗的?

1.补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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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补钾不超过200mmol(相当于氯化钾15g)

2.补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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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钾10mmol≈氯化钾0.75g

3.注意事项

(1)补钾时须检查肾功能和尿量,尿量>500ml/d或30ml/h则补钾安全,否则应慎重补钾;

(2)低钾血症时将氯化钾加入生理盐水中静滴,如血钾已正常,则将氯化钾加入葡萄糖液中静滴;

(3)停止静脉补钾24小时后血钾仍正常,可改为口服补钾(这一点没有看明白,停止静脉补钾后为什么需要等24小时后才口服补钾);

(4)输注较高浓度钾溶液时,应持续心脏监护和每小时测定血钾;

(5)应特别注意钾输注中和输注后的严密观察,防止发生一过性高钾血症;

(6)难治性低钾血症需注意纠正碱中毒和低镁血症;

(7)补钾后加重原有的低钙血症出现手足搐溺,应及时补给钙剂;

(8)不易长期使用氯化钾肠溶片。

以上每字每句都值得所有医生仔细琢磨,回头看看临床工作中的补钾过程,相信很少有人能完全符合教科书上的所有规定。如果NS 500ml+10%KCl配置的话,严重低钾者要每小时走500ml~1000ml,如果低于这个速度可能会判定为补钾太慢,未能及时纠正低钾状态——过错!如果超过这个速度,而又没有证据证明不存在短暂高钾血症(这个基本没法证明),不排除短暂高钾血症导致不良后果——过错!没有注意尿量、没有监护、没有每小时复查血钾水平、没有检查酸碱平衡情况、没有补镁、没有补钙——过错!最好患者平安无事,否则逐一对比教科书,有没有“过错”一目了然。

不知道临床上有多少医生能将最新版教科书字斟句酌地看一遍,看完后能记得多少,工作中能有多少行为是完全符合教科书规定的。而现实却是,一旦出现纠纷,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均有可能成为与损害后果相关的过错。

注意义务,医生永远存在缺陷的地方

本案中,鉴定专家指出,医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并且特别指出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专家实际上的意见就是,一个发热、肺部感染、冠心病、心衰、心律失常、电解质紊乱的患者,应该预见到病情危重、可能出现心血管意外,而医方没能监护、密切观察、积极干预,因此有过错。

UPTODATE低钾血症章节指出,对以下患者需要进行持续的心电图监测或遥测:

1.低钾血症引起心律失常的患者;

2.低钾血症导致的QT间期延长和/或其他心电图异常的患者;

3.具有低钾血症时易出现心律失常的基础心脏病(地高辛中毒、心肌梗死和基础长QT综合征)的患者;

4.静脉补钾速度超过10mEq/h的患者;

5.有发生反跳性高钾血症风险(最常见的原因是甲状腺毒性周期性麻痹)的患者。

如此看来,医方确实好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患者已经出现心电图异常和其他心律失常后,并没有获得足够的关注(心电监护)。但结合实际情况,三甲医院急诊人满为患,监护床位、监护设备都是有限的,供需关系是失调的。并且,根据相关规定,急诊是不能拒收病人的科室,特别是三甲医院,没有任何理由将患者拒之门外,哪怕急诊已经没有了下脚的地方。同时,三甲医院的医务人员也是有限的,相对于人山人海的急诊患者,医务人员总是不够的。

如何能保证注意?如何能保证高度谨慎?如何能保持安全高效?只能算是一个挑战了。

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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