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硒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富硒产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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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QB64/0109S-2020Q/ZLMY 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LMY 0009S—2020富硒米 2020-04-14 发布2020-04-14 实施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 发 布Q/ZLMY 0009S—2020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永。 本标准有效期五年。IQ/ZLMY 0009S—2020富硒米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富硒米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富硒稻谷为原料,经清理、砻谷、碾米、精选(色选、抛光)等工序加工的富硒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54 大米GB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C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图限量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 /T5492 粮油检验根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签定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GB /T5494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普较检验GBT5496 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 /T5197 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GBT5502 根油检验米类加工精度检验GB /T5503 粮油检验碎米检验法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杯签通则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GB /T 22499 富硒稻谷GB/T26631 粮油名词术语 理化特性和质量GB/T 35881 粮油检验 稻谷黄粒米含量测定 图像分析法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LS/T 1533 大米颜色黄度指数标准样品LS/T 15123 粳米加工精度标准样品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Q/ZLMY 0009S—2020 3 术语定义 3.1 富硒米是指以富硒稻谷加工制成的大米。

3.2 GB 1354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富硒稻谷应符合GB/T 22499的要求。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标 水分含量/%≤15.5 不完善粒含量/%≤4 黄粒米含量/%≤0.5总量/%≤15 碎米含量/%其中:小碎米含量/%≤1.5 加工精度精碾总量/%≤0.25 杂质其中:无机杂质含量/%≤0.02 互混率/%≤5 含硒量 mg/kg0.04-0.30 色泽、气味正常 4.3 卫生指标 4.3.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3.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3.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4 食品添加剂 4.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2Q/ZLMY 0009S—2020 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色泽、气味、口味按 GB/T 5492 的规定方法检测。 7.2 杂质、不完善粒按 GB/T 5494 的规定方法检测。 7.3 黄粒米按 GB/T 5496 的规定方法检测。 7.4 水分按 GB/T 5497 的规定方法检测。 7.5 碎米按 GB/T 5503 规定方法检测。 7.6 卫生指标按 GB2761 GB2762 GB2763 规定方法检测。 7.7 硒按 GB/T5009.93 的规定方法检测。 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2 ㎏ 样品作为样本分成两份,一份为检验样,一份为复检样,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并出具合格 证方可出厂。 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杂质。 8.2.2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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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标志3Q/ZLMY 0009S—2020 包装的预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及相关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包装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9.2.2 采用包装袋,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 9.3 运输 9.3.1 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 染。 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 9.4 贮存 成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合格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 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产品码放应离 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 在满足上述包装、运输和储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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