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老年人补硒讲座(老年人补硒骗局)

硒宝 03-26 18:14 9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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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年关脚步的踏近,也随着“百日行动”驶向纵深,国家对“保健”市场的整治力度,变得越来越严厉。

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媒体通气会。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主要负责人通报了“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多部门的整体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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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阶段性成果显著

通气会上指出,1月8日电视电话会后,各部门迅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要求,通过召开系统会议、细化工作方案等形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百日行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总局领导的讲话精神和要求,严格按照通知和方案,重点摸排“六个重点”(重点行为及领域、重点商品及服务、重点场所及区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重点行为),严厉打击“十类重点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十一项重点任务”,形成整治“保健”市场乱象高压态势。

据不完全统计,“百日行动”以来,全国已出动监督检查人员5.4万余人次,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4200余个,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2600余个,检查“保健”类店铺1.6万余个,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2500余个,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1300余次,开展宣传活动3000余次,开展协作执法近400次,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1100余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40余万元,清理虚假网络信息300余条,整改、关闭网站、APP、公众号等130余个,立案300余起,案值4500余万元。

抓了一批典型案例

会议还公布了14个典型案例,涉及利用会议销售等模式进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宣传,违反保健食品相关管理规定,以“保健”为名开展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及传销行为等多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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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对利用会议销售等模式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江苏张家港市查处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市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处发现有大量老年人聚集,还在当事人进行宣传的电脑中发现用以推销的台词、剧本、方案。经调查,当事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等形式宣传其销售的固源芳胶囊、五蛇苗草酒、介入因子胶囊、心血活力肽压片糖果等产品,上述产品均不属于药品,当事人却通过播放事先录制好的视频(假称是直播)及口头宣讲等方式虚构上述产品具有医疗效果,诱使消费者认为使用上述产品可以治病,当事人则以上述商品以远高于进货价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可查明的固源芳胶囊获利5000元,五蛇苗草酒3万元,介入因子1万元,心血活力肽1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7万元罚款。对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二)宁波市查处宁波市艾尔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北翠柏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免费体验式宣传”的方式,虚假宣传医疗器械可治疗高血压等慢性病,以达到高价销售产品牟取暴利的目的。当事人通过上述体验宣传的方式营销,向老年人以23300元/台价格销售中低频高电位治疗仪。至被查获时,有登记参与宣传体验老人59400人次左右,有登记的购买者14名,涉及金额32.6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于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

(三)青岛市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利用会销模式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以分享会的形式组织团队经销商和顾客的会议推销活动中,宣传内衣可以矫正脊柱,能够有效治疗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三高”),能够治疗女性妇科疾病,重塑体型,并且引用了患者矫正治疗前后的效果对比图;宣称空气净化器能够在40平方米的空间里每立方厘米释放负氧离子2000万个,能够去除空气中的雾霾、甲醛、二甲苯等有害物质;宣传磁化净水器磁化,含氧量提高了9倍,达到国家6项标准,并宣称“高血压”“糖尿病”“癌症”都是酸性体质,酸性体质是万病之源、癌细胞的温床,只要每天喝小分子磁化水,体质就会从酸性变为碱性。上述宣传缺乏医学证明、数字证据和相关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直销企业经销商利用会议形式销售直销产品中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等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四)重庆市查处徐佳飞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与重庆红瑞颐家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确定合作关系,并于2018年3月底开始从事经营活动,以会销方式销售该公司统一提供的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当事人在销售该商品的过程中,通过现场宣讲、PPT展示等形式,宣称该产品能增强免疫力,并对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中风偏瘫、骨头类疾病、风湿、类风湿、胃肠道、偏瘫、脑梗等疾病有治疗调理的作用,夸大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产品的功能和作用,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通过上述会销方式共计销售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64盒,实现销售收入4096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会销方式销售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并对其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

(五)江苏海门县查处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上课、体验产品的名义,在其经营场所内聚合中老年消费者,通过口头宣讲、唱歌、播放PPT等形式向消费者宣传、销售益健堂电位治疗仪,宣称该产品可以净化血液、治疗血脂高、血粘度高、尿酸高、糖尿病、颈椎病、肩周炎、腰腿痛、骨刺、骨质增生、风湿、类风湿、关节炎、静脉曲张、中风后遗症、心脑血管疾病,预防夜间发生心梗、脑梗等疾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商业宣传中,对所售医疗器械的功能作超出适用范围的夸大宣传,对所售食品作具有治疗作用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二、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

(六)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鑫康美容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及对产品及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美容、火疗、销售权健公司产品等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场所广告牌宣传“权健中医秘方调理 鼻炎 腰间盘 颈椎病 高血压 脑梗 痛风 风湿 前列腺 糖尿病 子宫肌瘤 宫颈糜烂 乳腺增生 失眠”等内容、LED显示屏滚动发布“本草养生堂中医秘方专业调理……前列腺、痛经、宫寒、不孕不育等症状有立竿见影的效果……”等内容。对进店咨询或进行火疗的顾客,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火疗”、“骨正基”鞋垫等产品能够治疗鼻炎、高血压、骨质增生等数十种疾病,且“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案件特点】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本案立案于“权健”事件之前,针对“权健”事件,执法人员在开展虚假宣传的调查同时还对其是否涉嫌传销开展调查。

(七)厦门市查处保健食品店虚假广告宣传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的销售人员正在会议室向20多位老年人进行产品宣传,宣传的产品为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办公室设有“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的店堂广告。执法人对现场的手提电脑进行检查发现,手提电脑中存储的羊奶专家点评和美益源视频课件包含有以医生名义宣传羊奶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属于普通食品,通过组织消费者参加讲座,介绍产品的方式进行销售,播放的视频课件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宣传羊奶粉对肠炎、胃炎、胃溃疡、癌症、肿瘤、心脏病等疾病具有治疗作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羊奶粉有上述治疗作用的材料。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没有取得授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取得授权书,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广告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向老年人宣传羊乳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

(八)上海市查处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实际不符、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实际不符、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三项违法行为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没收违法产品葡萄王牌灵芝菌丝体胶囊(标注生产日期20160724,规格46.2g/瓶)28191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余元,罚款人民币1100余万元。

【案件特点】本案涉及当事人多个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当事人利用委托出口加工继而再转内销,规避了生产过程中的监管,使得在日常监管中不易发现。本案的发现和查处,得益于吹哨人制度的实行。

(九)成都市查处聚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成都聚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有“某婴宝”系列产品:泻儿舒无乳糖营养配方粉、腹安宝无乳糖营养配方粉、敏康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敏安宝适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和氨儿康氨基酸营养配方粉。经调查,以上五种“某婴宝”系列产品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14880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产品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以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河南鹿邑县查处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食药大队联合县食药监局对全县各诊所及药店、保健品店进行联合检查,共出动警力120人次,出动警车26辆次,一举端掉两个生产销售假药窝点,涉及太康、柘城、郸城、虞城等480多家诊所、药店,刑事拘留9人。

【案件特点】对于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监管部门联动执法,形成合力,食药监部门对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检验,已认定为假药。由于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四、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四川宜宾市查处假借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名义搞“保健”商品促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打着“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首届虫草、燕窝养生文化节”名义搞“保健”商品促销活动。展厅宣传画上印着“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首届虫草节燕窝养生文化节”“成份含量越高,七年以上三七效果最好”“三七活血第一,可治一切血病”等广告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合法依据,也不能提供该展场经营药品的相关证照,涉嫌虚假宣传和无证无照经营。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封了货值金额30余万元的药材及“保健”产品,并为现场老年消费者开展健康及保健常识普及。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特点】当事人打着市场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旗号进行保健品销售,严重损害了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形象和公信力,市场监管部门敢于亮剑,强化保健市场整治,及时避免了老年人上当受骗,并通过常识普及提升老年消费者防范意识。

五、严厉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及传销行为

(十二)新疆沙雅县查处沙雅县权健自然医学康复中心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属权健公司加盟店,主要从事保健食品、卫生清洁用品、化妆品销售及美容养生服务。沙雅县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2本维吾尔文、3本汉文的权健产品宣传手册中,印有权健公司保健食品具有“防癌抗癌+行气消食+气血双补 把‘瘤’在体内垃圾代谢出去”和具有“心脏疾病预防和治疗、抑癌抗癌的作用、72个小时内排毒3公斤至25公斤,排毒的特殊产品……”等保健食品可以治疗疾病等虚假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宣传其商品具有“治疗和预防疾病的功能”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0元罚款。

(十三)天津武清区查处网络传销食品案

【基本案情】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武清分局、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区连夜作战17个小时,对位于商务区海达家乐大厦的乐氏同仁(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以网络传销方式销售“保健品”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案发时当事人正在举办100人左右的传销会议,并在网络上通过上线拉下线的方式进行食品“保健品”传销。执法机关依法将涉案场所及20129盒食品保健品查封,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阁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特点】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执法联动、加强协同配合,对以通过会议等形式销售商品为名,实为拉下线方式进行传销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鉴于该案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十四)河北邯郸市查处福修康养生体验会所涉嫌虚假宣传、组织策划传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福修康养生体验会所(河北福修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永年区、邢台市南河县等地通过拉人头、组织招商会等方式宣传公司盈利前景和产品功效,宣称其销售的内衣产品“含有20多种海洋功能因子和50多种植物功能因子,有效促进人体的新陈代谢和抗衰功能”等夸大宣传的内容内容,诱使、发展人员购买当事人销售的内衣,消费者购买内衣后会在上述微信公众号链接的会员管理系统(网址:,网络管理人员:赵献朝)注册登记成为会员,并按照相互推荐加入的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级关系,将每个会员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下级人员的业绩作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根据目前掌握的“客户信息登记表”显示,截止2018年10月31日,当事人已发展人员1814人,信息完善者1804人,其中在河北发展人员1561人,在邯郸发展515人(其中永年312人),邢台739人(其中南和359人);其网上注册会员系统人员统计信息计2000余人。截止2018年12月22日,当事人通过司对公账户累计向会员发放奖金12435068.5元。

【案件特点】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由于本案参与人员达2000余人,会员涉及全国16个省市,层级超过3层以上,涉嫌犯罪,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对“保健”市场的监管,“百日行动”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达到肃清违法乱纪现象、建立“保健”市场新秩序的目的,更在于法规的指引以及平时的动态监管。

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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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标签监督管理,使消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的区别,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明白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对“特别提醒区”的字体大小、颜色、所在面积,均作了具体规定。比如:

条款重点

1.特别提醒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

2.特别提醒区内文字与特别提醒区背景应当有明显色差;

3.特别提醒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1)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5.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不应小于“保健功能”的字体大小。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保健食品标签监督管理,使消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的区别,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健食品的标签内容应当与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载明的相应内容一致。

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标签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三、保健食品标签上应当设置特别提醒区及特别提醒。特别提醒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特别提醒区内文字与特别提醒区背景应当有明显色差。特别提醒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

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四、保健食品标签应当设置投诉服务电话信息区,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不应小于“保健功能”的字体大小。注册或备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诉服务电话应当唯一。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在承诺的服务时段内接听、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并记录、保存相关服务信息至少两年。

五、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1月1日前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2020年1月1日起生产的保健食品,凡标签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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