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硒大米标签违法(大米的富硒标准)

硒宝 01-27 10:14 119次浏览

近年来,打着某“矿物质”“微量元素”可以“抗癌、防癌、明目、抗氧化”等养生旗号,推销、捆绑或变相销售养生产品骗局层出不穷。近日,为强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线索排查力度,武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商铺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并对一起虚假标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武江区某商行内放置了一款供会员兑换商品“富硒大米”,食品包装标签上只标明名称、净含量,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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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该商行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消费者通过一次性购买198元商品即可成为会员,会员可通过参加活动和购买产品获取“快乐豆”,“快乐豆”可用来兑换“富硒大米”。此“富硒大米”实为普通大米,系商行购买了标称富硒大米的塑料包装袋自行装入普通大米包装而成。截止案发日,已给商行会员兑换了73包,剩余27包,兑换者多为老年人。因该食品包装上标签标明的富硒大米为虚假内容,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述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商行置放虚假标签的“富硒大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富硒大米”27包;2、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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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启示

经营要合法,“本分”经营才是致富之匙。在后疫情时代,实体经济不景气,众多商家通过创新“套路”吸引新用户,以此达到盈利目的。本案中,商行利用近年新流行的“富硒”农产品作为卖点,对普通大米“升级”预包装成“富硒大米”,并利用虚假标签的“富硒大米”作为兑换品吸引消费者进店消费,此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在此提醒各商家,经营要合法合规,守法经营才是正确的生财之道。

消费要警醒,“养生”产品莫轻信。为达盈利目的,不法商家会在产品功效上“做文章”,利用老年人注重养生保健、关注身体健康等心理,通过夸大产品功效,欺骗、诱导老年消费者消费。因此,老年人要端正保健理念,警惕推销活动,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自身的反诈意识,在大额消费时可多与子女沟通,听取子女们的意见,理性消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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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