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硒产品违法案例(违法案例富硒产品有哪些)

硒宝 01-19 10:03 124次浏览

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

辽阳市辽阳县嘉鸿针织品加工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月14日,据公安部门线索,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辽阳县嘉鸿针织品加工厂涉嫌生产、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开展检查,现场发现白色粉末状不明物质10余袋,成品豆皮766袋,油豆皮219袋,腐竹422袋,豆皮89袋,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查获物品为添加“吊白块(甲醛次亚硫酸氢钠)”和“硼砂”的豆制品约70吨,硼砂等化工粉末10余袋,货值金额约70万元,涉案金额共计约2000万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及涉案物品移送至辽阳市公安局,同时抄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豆制品成本小、销量大,易成为违法犯罪目标,生产、销售此类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办,是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群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一次有力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充分发挥监管执法手段,加大食品生产日常监管力度,建立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2

大连市中山区花笑西餐咖啡厅

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2年7月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连市中山区花笑西餐咖啡厅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76元,并处罚款10万元。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5日加工制作并销售添加了金箔的“M12和牛”“蓝鳍金枪鱼大腹”菜品,销售金额4376元。

金箔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关于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金箔食品是华而不实的“面子工程”,助长的是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不正之风,带来非理性的消费观以及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生产加工食品,加强原辅料采购控制,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加强进货查验,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加工制作管理,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的餐食。

案例3

抚顺市新抚区二道街早餐店生产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4月11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抚顺市新抚区二道街早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32元,并处罚款1万元。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使用含铝泡打粉(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并销售“大油条”10斤、“小油条”0.76斤,售价均为7元/斤,销售金额75.32元。经检验,上述食品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且应当按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对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不得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案例4

葫芦岛兴城市富硒粮仓杂粮食品

门市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在全省保健食品行业清理整治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对富硒粮仓杂粮食品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免费赠送鸡蛋、挂面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前来听课,以会销方式对保健食品某某牌硒维生素E片进行虚假宣传,会销的12名顾客均为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会销的材料假借“全面科学补硒知识宣传”之名,大肆宣传“硒-抗癌之王”“硒对肿瘤的第二个作用、有效降低癌症死亡率”“潇某文、蔡某英、谢某红、梁某联、李某、黄某贵等案例”等虚假宣传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开始注重养生。一些消费者在“专家”“讲师”“医生”“真实案例”“亲情陪护”“价格优惠”等宣传攻势下,购买所谓的“保健品”。然而,这样的“保健品”不能治疗疾病,却掏光了中老年人的“养老金”和“钱袋子”。本案的查处,对违法经营者产生了有力的震慑作用,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朋友,在购买保健食品时,一定擦亮眼睛,仔细辨别,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5

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修正堂药房

哄抬价格行为案

2022年12月11日,辽阳市辽阳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群众反映,对辽阳县首山镇修正堂药房销售连花清瘟胶囊强制搭售药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辽阳县首山镇修正堂药房通过“药帮忙”平台下单,从广东诚信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连花清瘟胶囊20盒,同时供货商以捆绑的方式向其搭售藿香正气合剂120盒。2022年12月18日,当事人收到上述两种涉案药品后,以1盒连花清瘟胶囊强制搭售3盒藿香正气合剂的方式在店内对外销售。连花清瘟胶囊进货价每盒14元,销售价每盒19元;藿香正气合剂进货价每盒18元,销售价每盒35元。至2022年12月19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共搭售出了2组共计6瓶藿香正气合剂,每瓶售价35元,违法所得21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1050元,罚没款合计126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中的典型案例。2022年12月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保持打击销售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维护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

案例6

鞍山市铁西区爱益康大药房

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5月17日,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投诉举报平台交办线索,有群众举报铁西区爱益康大药房销售的“乐赛仙”品牌阿胶产品,外包装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阿胶产品外包装相似。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的“乐赛仙”品牌阿胶产品,外包装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阿胶产品,有以下相似之处:1.两者都是扁长方体圆角铁盒包装,黑色为底,均匀分布凹凸感暗纹;2.两者正面图案区域分割相似,从左到右依次为黑色(约占65%)、红色为主(约占25%)、黑色(约占10%);3.两者装潢布局相似,均是左上角红色为底的汉字商标,右半部分红底黑字突出“阿胶”字样,“阿胶”字样左侧竖列“补血滋阴润燥止血”八个字,认定二者为包装近似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构成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严惩仿冒混淆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的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不久,办案机构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销售者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实施混淆行为的主体,对统一同一类型案件认定标准,更加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7

大连晓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发布

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2年6月23日,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连晓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

经查明,2022年4月,群众反映大连晓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祁典枇杷膏”上发布“过敏性咳嗽有救了、这款祁典枇杷膏太神了”“各种咳咳咳、您属于哪一种?看完就能找到你想要的!”“除了感冒咳嗽,枇杷膏的功效还很多……”广告,宣传其“祁典枇杷膏”产品。而实际当事人经销的祁典牌枇杷膏是一款普通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都有其特定含义。少数不良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利用消费者追求健康的心理,使用医疗用语,使其推销的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与药品相混淆,极易导致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财产损失,甚至耽误疾病治疗威胁生命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相关领域,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市场环境。

案例8

抚顺博爱医院违法发布医美广告案

2023年2月9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抚顺博爱医院违法发布医美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经查明,2022年10月,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自体脂肪隆胸医疗美容广告。广告宣传内容含有:“飞机场、一马平川、平易近人、板上钉钉”“宝宝出生后,乳房像泄了气的皮球,夫妻生活也越来越紧张”“人到中年,越来越干瘪”等制造容貌焦虑、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选择医美机构进行美容手术的人越来越多。少数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故意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或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以达到宣传效果。2022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等11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医疗美容是特殊的医疗服务,患者或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评估利弊风险,理性选择适合的服务类型,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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