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富硒食品(富硒食品标签)
作为法律工作者有法啦食安团队经常会回答一些除去法律之外的法规和食品标准问题。一个食品标签居然频频遭遇职业索赔,真的是食品不安全吗?其实是职业索赔人比你更懂一些标准法规而已!更有甚癫狂的职业打假人说:拿国标砸死法官!今天,我们收集整理出来供您对照参考。
一 基本标准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a属性字号不同
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a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
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6、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7、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8、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9、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0、外包装未易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的礼盒包装,外包装未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二 名称问题
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
属性指事物(实体)本身固有的性质。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例如饮料、啤酒、咖啡、饼干等,观其名即可知道其属性。但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却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如大米标示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
注: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三 配料表问题
1、配料名称不规范,有国标的配料未标准名称,如糖未标注“白砂糖、绵白糖、冰糖、赤砂糖”、盐未标注“食用盐”、酱油未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未标注“鸡精调味料”、鲜蛋未标注“鲜鸡蛋”等。
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单一配料如饮用水、大米、茶叶、冰糖等产品未标示配料。
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3、加入量超过2%的配料未按递减顺序排列。
注: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复合配料未标示,如植脂末等未标示原始配料。
注: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5、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标示,如酱油应标示酱油(含焦糖色)。
注: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6、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未标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如红曲粉未标注成“红曲米、红曲红”,阿斯巴甜未标注成“成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呈味核苷酸二钠未标注成“5’-呈味核苷酸二钠标”,属于咸味香精、商品名称为“牛肉粉”的未标注成”食用香精”,变性淀粉未标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
注: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7、复配食品添加剂如泡打粉等未标示在终端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注: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8、标签强调高钙、高纤维、富含氨基酸,但没有标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9、标示“无糖”、“低糖”、“低脂”、“无盐”等未标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四 规格问题
1、标题标示错误,如标成“净重”“毛重”。
注: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净含量与食品名称不在同一展示面上。
注: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3、桶装饮用水、大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字体高度不符合要求。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4、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体积单位标示为“公升”,质量单位标示为“公斤”。
5、kg、mL、ml等大小写书写不规范。
注: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五 等级问题
如大米、小米、挂面茶叶等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质量等级的未标示。
注: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六 认证问题
违规标示“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七 警示语问题
1、使用辐照杀菌食品未标示。
注: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2、使用辐照蔬菜、香辛料等原料未标示辐照。
注: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3.使用如芦荟凝胶没有日限量警示语
八 过敏原问题
原料含有花生、大豆、乳制品、坚果等未标注过敏原。
注: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或加工时带入,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九 其他特殊规定
1、产品类型,如:糖果和巧克力、碳酸和果蔬汁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冷冻饮品、葡萄酒和黄酒(干、半干、半甜、甜型)、蜂产品(蜂蜜、蜂花粉)标“花的类型”等。
2、酒精度:凡是饮料酒都必须标注“酒精度”。
3、蛋白质:如: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含乳蛋白饮料)、乳制品等。
4、果蔬汁含量:如:水果汁、蔬菜汁及其饮料、水果酒(除葡萄酒外) 等。
5、其他如:巧克力须标可可脂含量;如用类(代) 可可脂,也要标其含量等。
十 标示内容问题
01食品名称
标注位置:醒目位置
标注原则: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标注方法:
02配料表
基本原则:
引导语: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形式:应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
1、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丙二醇
2、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国际编码(INS号):增稠剂(1520)
3、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具体名称:增稠剂(丙二醇)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1、各配料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2、列项标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 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原则 :
2. 标示关键点:所有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均需标示出
部分配料的标示方法,配料的定量标示
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定量标示
仅名称提及,未特别强调,不需定量标示
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定量标示。
03净含量
0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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