硒产品运作方案(硒产品运作方案)
硒
作为与人体生命活动
息息相关的健康元素
硒对身体的正常生理活动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管理规定主要是针对第七届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下简称第七届硒博会)征集的社会赞助。根据展会“绿色健康、节俭高效、开放合作、和谐安全”的办会原则,以及“政府主导、市场推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运作方式,为规范社会赞助管理,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依照有关法律在我国境内外注册设立的、愿意为第七届硒博会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赞助单位”)。
第二条
赞助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赞助单位愿意以经费、物品、技术或服务的形式与硒博会合作;
2.赞助单位应在同行业排行前列,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和竞争力;
3.赞助单位诚信优、形象好、实力雄厚、发展潜力大,产品安全可靠、服务能力强并具备履约能力;
4.赞助单位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5.赞助单位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第三条
社会赞助的管理工作
硒博会组委会办公室是本次硒博会社会赞助的征集和主管单位。
1.本次硒博会社会赞助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用于硒博会筹备工作;
2.本次硒博会社会赞助的物品实行进出登记备案、痕迹管理;
3.本次硒博会社会赞助的技术和服务,必须无条件执行大会的统一标准、原则,具体内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4.本次硒博会所有的社会赞助,组委会办公室有权委托管理,具体权责通过协议明确。
第四条
赞助单位可使用的授权
根据赞助单位的意愿,经硒博会组委会办公室对赞助单位综合评定确定为赞助单位后,双方签署合作协议。经主管单位授权,允许赞助单位在运营、推广及终端促销环节中行使以下授权:
1.有权使用“第七届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实拍图片。
2.有权使用“第七届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相关的文字信息。
3.根据赞助额度(包括经费,饮品、笔记本、笔、伴手礼等物品,技术或服务价值)给予不同的授权,赞助10万以下的企业,产品授权“第七届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赞助产品”;赞助10万以上(含10万)的企业,产品授权“第七届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指定用品”、企业冠名“第七届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赞助商”;赞助50万以上(含50万)的企业,企业冠名“第七届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战略合作伙伴”。同时,上级赞助额度企业可同时享受低于本级的赞助授权。
4.有权参观“第七届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展馆及参加主要活动。
第五条
赞助单位权责
1.赞助单位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以及在相关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内,有权在广告宣传、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主管单位授予的赞助单位用语。
2.赞助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不得肆意扩大赞助范围和随意更改赞助单位用语。
3.赞助单位对约定的主营产品或部分产品进行企业广告宣传过程中涉及使用授权的冠名用语和商用徽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主管单位对赞助单位统一制定的赞助商用语和商用徽记使用规范。
4.赞助单位使用授权的赞助商用语或商用徽记对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产品包装时,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其宣传素材中不得出现除合同明确约定的产品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产品,以避免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5.合作期间,赞助商必须规范使用相关授权,不得滥用“特供”、“专供”、“专用”等标识,宣传中不得出现“特供”、“专供”等字样,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管单位的授权行为仅在赞助商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情况下生效,不作为任何关于信用、信誉、质量等方面的担保等效用。
6.合作期满或终止,赞助单位不再享有主管单位授予的任何权利,应立即停止对赞助商用语、商用徽记的对外宣传,并立即停止继续生产任何带有主管单位授权的产品(含包装)。在合同履行期满的前提下,对于合作期间生产的使用授权的产品,应在合同期满后一定期限内销售完毕,此后不得再销售、宣传任何带有主管单位授权权益的产品。赞助单位同时必须有效约束其零售商、批发商、代理商和经销商等遵守上述约定。
7.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赞助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瑕疵或赞助单位企业形象受到严重损伤以致影响本届硒博会的声誉或造成任何第三方受损,主管单位有权收回所授予赞助单位的相关授权并追索相关损失,且赞助单位应向第三方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
第六条
主管单位权责
1.主管单位在与赞助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根据赞助级别分别颁发“第七届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赞助产品”、“第七届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指定用品”、“第七届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赞助商”、“第七届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战略合作伙伴”等证书。
2.主管单位严禁向企业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索要赞助经费、物品。
3.主管单位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所有赞助单位和有关授权以及赞助经费、物品使用情况。
4.主管单位邀请赞助单位参加本次博览会的有关活动(具体活动由主管单位在合作协议中约定)。
5.主管单位在与赞助单位合作期间,积极协助赞助单位在技术合作及研究发展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6.主管单位鼓励赞助单位之间相互开展合作,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第七条
修改和废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中国硒产业发展政策的调整,主管单位有权修改或废止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是第七届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赞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赞助单位与主管单位之间的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组委会办公室。
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
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组委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
信息来源
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
暨硒科技创新发展大会组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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