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硒茶执行标准(富硒茶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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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现将《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紫阳富硒茶的品质与特色,维护紫阳富硒茶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紫阳富硒茶专用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从事紫阳富硒茶生产、加工、销售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紫阳富硒茶,是指茶叶鲜叶全部产自紫阳县现辖行政区域内,并严格按照DB61/T 307《天然富硒茶标准综合体》组织种苗培育、茶树种植、鲜叶采摘、茶叶生产加工而成的,经审核批准以紫阳富硒茶进行命名的茶叶产品。

第四条 紫阳富硒茶的保护范围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第164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第五条 成立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县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县质监、农业、茶业、科技、财政、卫生、工商、食药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茶叶科研、检验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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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对紫阳富硒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紫阳富硒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紫阳富硒茶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紫阳富硒茶保护和管理中的问题;

(四)指定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

(五)向上级质监部门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二章 专用标志及其使用的条件

第七条 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用于标明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产品在生产环境、过程、标准、产品包装等各方面达到市场准入条件的证明。

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的所有权属紫阳县人民政府。

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鼓励具备紫阳富硒茶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第八条 紫阳富硒茶生产者应建立诚信档案,签定《诚信承诺书》,不加工劣质鲜叶,不用外地茶叶冒充紫阳茶;对企业实施核产定销,用生产量确定销售窗口数量;鼓励建立“公司+合作社+基地+标准”模式,逐步推进由分散经营向集团经营发展;建立《紫阳富硒茶产品质量安全警示制度》,对茶园农资投入品和原材料质量进行控制把关。

紫阳富硒茶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工生产所用鲜叶必须来自保护区域内;

(二)按规定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三)使用符合规定的标识和外包装;

(四)有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生产标准;

(五)生产者必须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专用标志的使用者被保护办暂停地理标志使用权后,须经6个月以上的整改,达到本办法的第八条规定后,方可重新申请使用。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报程序和使用

第十条 紫阳富硒茶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保护办提出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后公告批准。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填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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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茶叶鲜叶产地证明;

(四)生产场所所在地证明;

(五)企业内部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文本;

(六)紫阳富硒茶预计年度生产量。

第十二条 保护办自受理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资料审查:依据相关条件作出资料审查结论;

(二)实地考核: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或机构进行现场考核;

(三)审查汇总:对资料审查和实地考核情况进行汇总,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结论;

(四)书面通知: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审查通过后,应引导申请人或机构签订《地理标志使用协议书》。

第四章 地理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的生产行为和销售活动受法律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者有权在产品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使用。专用标志使用者每年度应该将使用情况上报保护办。

以粘贴或者吊挂方式使用的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使用者需在保护办统一领用。以其他方式使用的专用标志必须到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指定的广告制作者或印刷者制作或印刷。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的专用标志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者或广告制作者的名称向保护办备案。专用标志使用应当按年度向保护办报告在紫阳富硒茶生产加工、广告宣传、销售经营场所中,专用标志年度使用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保护办应优先向专用标志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主动配合保护办组织开展的各项质量抽查。

第十七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须建立质量控制档案。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立即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补救并及时报告保护办。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必须建立专用标志的购买、印发、使用登记台帐。

第十九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不得私自制作、转让、出售、馈赠标志。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护办负责产品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查及专用标志使用协议书的签订。

第二十二条 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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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茶叶局负责组织紫阳富硒茶的标准化生产;

(二)县质监局负责产品质量和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县科技局负责紫阳茶树良种选育、扩繁与推广;

(四)县文广局及电视台、县政府信息中心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积极营造规范使用专用标志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 以外地茶冒充紫阳富硒茶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仿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擅自印刷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专用标志进行紫阳富硒茶包装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扩大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紫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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