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硒可羽农产品(农硒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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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政综〔2019〕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巡视二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青梅、八仙茶、富硒蛋鸡特色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县产业扶贫成效,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经2019年第四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对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青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诏政综〔2017〕36号)、《关于扶持八仙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诏政综〔2017〕34号)、《关于扶持富硒蛋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诏政综〔2017〕35号)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扶持青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

(一)创建青梅标准化生产基地

1.保留扶持创建青梅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及补贴标准。

2.提高创建青梅标准化高产示范片补贴标准:青梅老果园改造项目,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利用其他果园改种青梅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利用荒山荒地开垦种植青梅的,每亩一次性补助800元;新建水肥一体化等高标准梅园项目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

3.增加扶持青梅主产村投建梅园基础设施建设:(1)果园主干道水泥路面(硬化宽度≥3.0m、厚度≥15cm)一次性补助20万元/公里;(2)园间小道水泥路面(硬化宽度≥1.2m、厚度≥10cm)一次性补助6万元/公里;(3)新建水泥硬化蓄水池、供肥池一次性补助300元/立方米(10立方米≤水池≤60立方米)。

4.提高扶持扩大青梅种植面积补助标准:果农扩种青梅每片必须连片10亩以上,利用荒山荒地开垦种植的,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利用其他果园改造种植青梅的,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

5.增加扶持投建青梅休闲观光及青梅文化建设项目:青梅休闲观光项目,按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限额50万元;青梅文化建设公益项目,按总投资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同一项目不能申报2种补助。

(二)扶持青梅加工业发展壮大

6.增加扶持青梅初加工设施建设:凡新购置储运塑料筐、晾晒盘、青梅分级、清洗等初加工设备的,按设备总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该项补助资金每年最高限额10万元;投建青梅鲜果腌制池,标准为水泥硬化、防渗防漏,每个腌制池40立方米以上、可腌制鲜果量50吨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每个腌制池补助15000元,每家企业累计该项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青梅初制加工场所不得占用“两违”用地,使用的土地须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须经乡镇批准同意)。

7.扶持青梅加工企业开展青梅精深加工:凡新建、扩建、改建青梅精深加工项目,上一年度企业精深加工设备固投资金总额超过10万元和精深加工厂房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按青梅精深加工厂房投资总额的10%、设备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两项合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8.继续扶持青梅深加工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项目及标准:技术转让及合作项目的,每年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企业每研发一个新产品(必须是本县内近3年来首创、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上市的,经县政府组织评定获奖的青梅深加工新产品(具体评选标准由县青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另行制定),给予每个新产品10万元奖励。

9.继续扶持青梅生产企业开展青梅“三品一标”认证和品牌建设。增加:每个农产品获得国家级地理标志认证的奖励10万元,省级的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区域公共品牌的奖励20万元,省级的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协会组织评定的公共名牌产品的奖励5万元,省级的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级社团组织评定的企业荣誉与产品品牌的奖励1万元;获得国家级部门以上名牌农产品的奖励10万元,省级的奖励4万元,市级的奖励1万元;获得全国性展会名优产品的奖励1万元;获得产品专利的奖励2万元,获得产品外包装专利的奖励0.3万元。

10.保留鼓励企业开拓自主商标的青梅深加工产品市场的补贴标准。

11.保留鼓励青梅生产企业申报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补贴标准;增加:获国家级示范社、示范场的,奖励6万元。

(三)加快青梅营销体系建设

12.持续开展每年一届的青梅产业推介会:推介会的费用由县政府统一承担。

13.扶持青梅加工企业参加各种农产品展销活动:经申请批准,参加国外农产品展销活动的每次奖励2万元;参加港澳台地区农产品展销的每次奖励1.5万元;参加国家级部门以上举办的全国性展销活动的每次奖励1万元,省级的每次奖励0.5万元,市级的每次奖励0.3万元。参加全国商业性(含全国糖酒会春秋两次大会、广交会)参展活动的,2020年起必须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或经县青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预批准同意参展,参展费用先由企业全额支付,经验收后再予以补助。展位租金最高按6000元/平方米核定,并按县青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核准的报支范围内的总投入资金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参展费用先由企业全额支付,经验收后再予以补助。

14.保留扶持企业开展青梅深加工产品推销活动项目及标准。

15.保留鼓励政府部门、企业、中介组织开展青梅产业的宣传报道和产品广告等项目的补助标准:每年每家企业广告费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

16.扶持青梅相关协会组织健康发展:凡是协会承担政府委托、布置的相关事务,其所需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作为县青梅产业促进会的工作经费;预算安排10万元作为县青梅协会的工作经费。

17.扶持县政府战略合作项目建设:县政府已与中国食品报、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农科院、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园艺学院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企业在这5个战略合作协议以及今后县政府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框架下实施的对接项目,经向县青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申请同意,按核准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限额50万元;乡镇政府实施的公益性推广项目由县、乡两级财政资金全额投入。

18.其他扶持措施

县青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在每年的《项目指南》中研究增加其他适宜的扶持措施并细化项目实施标准。

二、关于扶持八仙茶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

(一)保留“我县茶产业发展现状”内容

(二)保留“茶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内容

(三)八仙茶产业发展扶持措施

1.保留县政府每年安排农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八仙茶产业发展。

2.新茶园建设

(1)保留种植要求。(2)修改新茶园建设补助标准:对新开发相对集中的新茶园总面积200亩以上(含),且符合种植规格标准的茶园,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亩一次性1000元种苗补助。

3.现代茶园建设

(1)保留生态茶园建设。(2)取消对生态茶园套种珍贵或乡土树种的扶持。(3)茶园基础设施建设:①修改补充茶园道路新建、改造及水利设施建设:新建、改造茶园道路建设,集中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茶园道路进行硬化,水泥硬化宽度3米以上、厚度15厘米以上。步道宽度0.8米以上,采用水泥硬化(厚度8厘米以上)或鹅卵石等硬化;茶园水利设施:建设蓄水池、拦水坝同时配套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系统。②修改补充补助标准:硬化茶园干支道20万元/公里;步道5万元/公里;茶园建设节水灌溉系统按照工程结算审核价的50%给予补助。③增加对茶旅融合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补助:为推进茶旅融合,鼓励积极推进茶园基地规模化、标准化建设,打造一批观光、体验、休闲、度假、养生等茶旅一体示范区。建设游客服务中心,体验展示区、产品展示区、露天景观平台、栈道、凉亭,旅游标识标牌,停车场,旅游公厕等内容,同时符合县级旅游发展规划和村镇旅游规划并报相关职能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工程结算审核价的30%补助。企业投资的项目,每家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4.茶叶初制加工厂清洁化改造

(1)保留新建茶叶初制加工厂清洁化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2)取消对改建茶叶初制加工厂清洁化项目的补助。

(3)新增茶叶精制加工厂建设内容、补助范围和标准:精制加工厂必须有独立包装、自主品牌2个以上,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建厂房面积1000-2000平方米,每个新建茶叶精制厂及配套设备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建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每个新建茶叶精制厂及配套设备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5.更新茶叶加工设备

(1)保留原茶叶机械补助标内容和标准。(2)新增购置农残检测仪器补助内容和标准:购置农残检测仪器,按照茶业企业所购仪器款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60万元。

6.茶叶品牌营销建设

(1)取消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称号的茶叶品牌”的奖励。(2)修改补充第2点:对茶业企业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在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后,给予申报企业一次性奖励:无公害20元/亩、绿色40元/亩、有机150元/亩;认证到期续展的,给予申报企业一次性减半奖励:无公害10元/亩、绿色20元/亩、有机75元/亩。(3)保留第3、4点内容。(4)修改第5点:凡在大中城市设立八仙茶茶叶经营店或分公司,店面面积在20-50平方米,经营时间一年以上且摆放八仙茶产品需占其它茶叶产品一半以上,每家经营店或分公司一次性给予推广奖励3万元;店面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经营时间一年以上且摆放八仙茶产品需占其它茶叶产品一半以上,每家经营店或分公司一次性给予推广奖励5万元,以提高我县八仙茶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5)保留第6点内容。(6)修改第7点:鼓励茶业企业、茶叶协会在新闻、网络、电视等媒体或在动车站、汽车站、主干道两侧等主要场地做宣传广告,宣传八仙茶产业公共性的广告费用由政府统一承担;企业自身做产品广告的,经县八仙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核准,政府给予企业投入广告费用30%的一次性补贴,每年每家企业广告费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7)保留第8、9、10、11点内容。(8)新增第12点:扶持茶叶相关协会组织健康发展。凡是协会承担政府委托、布置的相关事务,其所需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作为县茶叶协会公共品牌建设、技术科普、学术交流等费用。(9)新增第13点:扶持县政府战略合作项目建设。县政府已与中国食品报、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农科院、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园艺学院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企业在这5个战略合作协议以及今后县政府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框架下实施的对接项目,经向县八仙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申请同意,按核准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限额50万元;乡镇政府实施的公益性推广项目由县、乡两级财政资金全额投入。

7.保留第(六)、第(七)点的全部内容。

8.保留“四、扶持对象”的全部内容。

三、关于扶持富硒蛋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

(一)保留“总体思想、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措施”内容。

(二)保留“政策措施” 中的“资金保障、补助对象、补助范围、申报要求”等规定。

(三)对“政策措施”中的“奖励补助标准”进行如下修订:

1.保留“鼓励争创富硒鸡蛋品牌奖励、建立可追溯体系、建立机械孵化室及种鸡场出苗、富硒蛋鸡养殖(经营)主体在金融机构获得富硒蛋鸡生产发展贷款发生的利息、富硒鸡蛋电商”等的补助标准。

2.修改富硒蛋鸡生产基地补助标准:富硒蛋鸡(山地散养已产鸡蛋达富硒标准)存栏500羽以上,且围网面积500㎡以上按围网每平方米钢质(目5cm)补助8元、镀锌(目2cm)补助12元、塑料等其他材质补助6元,该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申报主体必须为同一经营主体,养殖区域相对连片,已补助过的不予补助。

3.新增富硒蛋鸡规模养殖场补助标准:对于新建存栏1万羽以上的富硒蛋鸡养殖场,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次性补助10万元;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在养的富硒蛋鸡养殖场,一次性补助2万元。

4.新增富硒蛋鸡宣传短片补助标准:鼓励富硒蛋鸡经营主体在市级及以上新闻、网络、电视等媒体做产品宣传广告,为经营主体自身做产品广告的,经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富硒办确认,给予经营主体投入广告费用3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需要提供宣传短片和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

5.新增富硒蛋鸡宣传图册补助标准:鼓励企业印发与富硒鸡蛋有关的宣传图册,宣传企业自身的宣传图册,经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富硒办确认,给予企业投入宣传图册费用3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需要提供宣传图册和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

6.新增引进富硒蛋鸡鸡苗补助标准:鼓励富硒蛋鸡经营主体从外地引进鸡苗用于生态放养富硒蛋鸡,并饲养至产蛋期,检测所产鸡蛋符合富硒标准,经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富硒办确认,给予富硒蛋鸡经营主体投入鸡苗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需要提供购买鸡苗合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7.新增富硒蛋鸡产品参展参评补助标准: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农产品展销活动,一次性给予补助1-2万元;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各种富硒鸡蛋产品展销活动,经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富硒办确认,根据参展地点远近和参展费用情况,给予企业每场次0.1-1万元的补助。在政府部门组织举办活动中,获得市级荣誉的最高补助1万元,省级荣誉的最高补助2万元,国家级荣誉的最高补助3万元。参加参评参展活动需经县富硒办同意,申报补助需提供相关费用的凭证和照片等佐证材料。

8.新增富硒蛋鸡饲料加工设备补助标准:鼓励经营主体购置用于加工富硒蛋鸡所需饲料的相关设备,给予购买设备金额5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需要提供购买合同、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

9.新增富硒蛋鸡试验示范、产业带动和市场营销补助标准:申报试验示范、产业带动和市场营销补助的经营主体,要提前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审核后开始实施,实施结果经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富硒办认定后,单个经营主体每项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10.新增扶持县政府战略合作项目补助标准:县政府已与中国食品报、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农科院、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园艺学院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富硒蛋鸡经营主体在这5个战略合作协议以及今后县政府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框架下实施的对接项目,经向县富硒蛋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申请同意,按核准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原三份实施意见中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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