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硒检测(硒检测仪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2022年全区农田土壤及农产品重金属污染定位预警监测工作,现将《2022年农田土壤及农产品重金属污染定位预警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
2022年农田土壤及农产品重金属污染
定位预警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1〕41号)精神,为推动2022年全区农田土壤及农产品重金属污染定位预警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田土壤及农产品重金属污染定位预警监测,掌握全区农田土壤和农产品重金属污染动态变化情况,构建完善的耕地重金属污染监测网络,对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加强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工作目标
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农田土壤及农产品重金属污染定位预警监测。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近年来监测情况布设预警监测点位,采集土壤、农产品样品,检测样品中的汞、砷、铅、镉、铬、铜、锌、镍、硒含量及土壤样品的pH值、有机质、机械组成、阳离子交换量,对检测结果进行农田土壤及农产品重金属安全性评估。
三、主要内容
(一)采样任务
采样任务由自治区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通过广西农用地产地环境调查管理系统(下称系统App)下达(见附件1,如有改动将另行通知)。
(二)样品采集
1.制定采样计划
采样单位根据所收集的基础资料、区域内农时情况和采样任务,制定详细的采样计划,内容包括任务部署、人员分工、时间节点、采样准备、样品交接、质量监督检查和注意事项等。考虑到农产品样品成熟期集中、机械化收割时间持续短等特性,农产品样品采集计划应详细到点位以及具体采样、运输和交接人员。
2.成立采样组
各县(市、区)应根据采样任务情况成立若干采样小组,每个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严格杜绝单人采样。原则上采样组人员应尽量稳定,避免岗位调整造成交接不当、技术断层。采样小组内部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指定作风严谨、工作认真且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采样组组长,组长同时作为现场记录审核人。
3.采样点位及地块选择
采样点位为2020年、2021年确定的点位,将通过系统App下达。安排采集农产品任务的在确定的点位及地块上进行采样,安排采集土壤及农产品任务的在确定的定位及地块上协同采样。如原定的地块出现休耕等无法采样的情况,应在确定的采样点位200米范围内重新选择土壤自然状态良好、地面平坦、各种因素相对稳定、面积在1亩以上的典型地块作为采样地块。丘陵地区,采样地块面积最低为0.2亩。采样地块不得设置在坡地、洼地和住宅、沟渠、粪堆、废物堆、坟堆附近,并应离公路或铁路至少50米以外。禁止刻意避让或趋近污染地块。
4.采样时间
农产品样品采集应于农产品收获期进行,当采样地点种植多种农产品时,应在监测点位所在地块常年主栽且相对敏感的农产品成熟时安排样品采集;对实际生产中在生育前期或中期采收的农产品(如小白菜、小青菜等叶菜类农产品),应在其采收上市前完成样品采集工作。农产品样品采样应避开大风或雨中、雨后采样。
5.采样方式方法
农产品样品及土壤样品均采集混合样品。根据采样地形、地块情况,采用对角线法、梅花点法、棋盘法或蛇形法等方法进行多点采样,然后等量混匀后组成一个混合样品。
6.采样量
(1)土壤样品采集。采用垂直柱状法采集各个分样点,采集耕作层土壤(种植一般农作物的每个分样点处采0—20厘米的耕作层土壤,种植果树类农作物的每个分样点采0—60厘米的耕作层土壤)。各分样点采样量保持一致,总采样量不少于1.5kg。当土壤中砂石、草根等杂质较多或含水量较高时,可视情况增加采样量。
采样时务必注意避开田埂、地头、肥堆(肥料)。采样前去除地表浮土、杂物等,使用工兵铲、木铲或竹铲直接采样,使用金属工具采集土壤时,应用竹片等将与金属接触部分的土壤剥离、除去。每采集完一个土样后,应将采样工具清洁干净再采集下一个土壤样品,避免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2)农产品样品采集。各分样点采样量应保持一致,稻米和玉米的总采样量不得小于1000g(以糙米玉米粒干重计),蔬菜、水果等样品的采样量需满足预处理后不少于200g。采样应避开病虫害和其他特殊的植株,尽量用不锈钢制品直接采取样品。
7.采样记录
采样时,采样人员需用GPS精确定位,记录采样点经纬度,通过系统App填写上传样品采集现场记录表(附件2,注:“农产品品种”务必填写具体品种),或填写纸质现场记录表并拍摄采样现场数码相片,经室内整理汇总后再通过系统App填写上传,做好样品标签(表1)。
表1 样品标签
样品编号:
□土壤样品
□农产品样品□水稻□玉米□蔬菜
□水果□茶叶
采样地点: 县(区) 乡(镇) 村委 (屯、组)
东经
北纬
海拔高度
采样人员: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8.样品编号
土壤样品编号为点位编码(9位)后增加一位字母“T”,以短横线“-”连接,例如,南宁市青秀区001号监测点位采集的土壤样品编码为450103-001-T。农产品样品编码为点位编码(9位)后增加一位农产品类别代码(大写字母),同样以短横线“-”连接,农产品类别代码定义为A-水稻、C-玉米、D-蔬菜、E-水果、F-茶叶、G-其他,例如,南宁市青秀区001号监测点位采集的水稻样品编码为450103-001-A,其他以此类推。
9.样品分装
(1)农产品样品先装入尼龙网袋(或布袋),在袋封口处粘贴或系上1份样品标签;再将装有农产品样品的袋子放入塑料袋或编织袋内,在袋外粘贴或系上1份样品标签。对个体较小、易撒漏的样品(豆类),应采用防漏措施;对易碎样品(番茄等),应采取防挤压措施。蔬菜样品标签应采取防水防浸泡措施,将标签装入塑料自封袋,再放入样品袋。
(2)土壤样品分装应按照“双袋、双标签”进行。采集的土壤样品先装入塑料袋,在塑料袋外粘贴1份样品标签(或在袋口系1份样品标签);再将装有土壤样品的塑料袋装入布袋(或塑料袋),在布袋封口处系上另1份标签(或在塑料袋外粘贴另1份样品标签)。注意事项:当样品含水量较大的时候,应防止样品标签被浸泡。操作方法:先将样品标签放入塑料自封袋中密封,然后装入样品袋或系在样品袋口。
10.样品预处理
土壤和粮食样品:置于通风、整洁、无污染的房间内或实验室风干场所进行自然风(晾)干,土壤样品风干后用木锤或木棒打碎,除去杂质。蔬菜和水果样品:通过四分法留取至200克左右,及时用食品加工器匀浆,用样品瓶(袋)装、速冻保存。样品预处理过程中,要确保样品标签随样品流转,防止标签与样品混乱。
11.样品核查
各县(市、区)安排专人负责样品的检查、核对,确保包装箱、样品袋等牢固、坚韧、不破损,确保样品不丢失、不减少、不沾污、不混淆,确保标签紧随样品,不污损、不模糊。逐项逐件检查,如有缺失、遗漏、错误,应及时补齐和修正后方可装运。
(三)检测机构确定
各县(市、区)实施单位应抓紧落实确定检测机构,在自治区经招标推荐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中询价或者通过招标及时确定检测机构,并与其签订检测服务合同(委托费用不含2%质控样),完成相关工作,按政府采购合同规范支付检测等服务费用。
实施单位开展项目样品采集处理送检的,应于样品采集完成前确定检测机构;委托检测机构同时负责样品检测及样品采集的,应于样品成熟前确定检测机构。
(四)样品送检
1.各县(市、区)自行开展项目样品采集处理送检的,将封装核查后的样品送至相应的检测机构。
2.各县(市、区)委托检测机构同时负责样品检测和样品采集的,样品由该检测机构采集完成后直接进行检测。委托第三方进行样品采集的,第三方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组织采样人员,且每个采样小组采样时都要有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人员现场监督,确保样品采集符合质量要求。
(五)质控样添加
各县(市、区)样品流转至相应检测机构后,由自治区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统一分配不少于任务数2%的质控样,质控样由各检测机构自行领取、并添加至相应检测任务中开展检测。
(六)检测结果评价及管理
检测机构完成样品检测后先向自治区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提供检测结果,由自治区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进行质控样审核,审核合格后通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报告发至各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组织人员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本辖区农田土壤及农产品重金属安全性评估。自治区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负责全区农田土壤及农产品重金属安全性评估。
检测数据及重金属安全性评估结果只能作为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措施的依据,不能作为他用,各县(市、区)要指定专人按保密要求加强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更不得向社会公布。
三、进度安排
2022年3月底前,制定自治区工作方案并印发实施。
2022年4月底前,各任务县(市、区)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人员经费,并组织项目实施。
2022年11月底前,各任务县完成样品采集检测等工作。
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区监测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项工作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各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技术人员负责具体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完成样品采集、预处理、流转、检测等工作与相关资料的上报。
(二)资金使用管理。2022年农田土壤及农产品重金属污染定位预警监测项目经费已通过自治区财政下达各县(市、区),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1〕41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做好计划,及时向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申请经费,经费主要用于样品采集、制备、检测及结果评价涉及的设备购置、社会购买劳务等支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加强督查指导。自治区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要加强对各实施单位样品采集、预处理、流转等有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加大对检测机构质量的督查力度,严把质量控制关。各市农业农村局要对辖区内各实施单位采样数据开展审核和进度掌控,加强对各实施单位样品采集送检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做好有关工作。各实施单位联系人要加强与自治区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及所属市农业农村局的联系沟通,如有技术问题、工作难题要及时上报、及时解决,避免发生工作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