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富硒产品(检测富硒产品的方法)
为持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检测技术水平,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和检测工作质量控制的重要参考作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2021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能力验证参加单位
(一)具备能力验证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
(二)承担2021年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三)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上述(一)(二)类机构,须提前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同时抄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部级能力验证内容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二)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
(三)畜禽产品中兽药和违禁添加物残留检测;
(四)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五)牛奶成分与污染物检测;
(六)土壤中重金属检测;
(七)肥料中养分和重金属检测。
具体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件1。
三、任务分工与组织方式
(一)2021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分级实施,我部组织实施部级能力验证,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本省份省级能力验证。省级能力验证可参照部级能力验证工作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省级、地市级、县级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检测机构,应参加本省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能力验证。
(三)2021年部级能力验证工作原则上进行一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需按报名程序,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提出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补验工作由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开展。
四、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组
(一)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委托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牵头组织实施部级能力验证,协助指导、支持、调度省级能力验证。
(二)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6家单位为2021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见附件2),具体负责报名审查、样品制备与发放、结果分析及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同时为各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指导。
(三)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科学性,我部组织熟悉能力验证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及统计方法的专家,组成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专家组(见附件3),对能力验证方案和结果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进一步优化完善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时间要求
(一)部级能力验证
1.参加部级质检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请于5月20日前,登录“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的“全国农业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自行下载报名表,确认、加盖机构印章后回传至平台,完成报名。
2.部级能力验证样品发放时间见附件4,以邮寄或现场领样方式进行。请各报名检测机构密切关注,与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各相关技术支持单位保持联系。
3.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畜禽产品中兽药及违禁添加物残留、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接收后96小时内(以签收日期为准)完成能力验证评价和结果报送工作;农产品中重金属、土壤中重金属、肥料中养分和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接收后10日内(以签收日期为准)完成能力验证评价和结果报送工作;牛奶成分与污染物检测,须在样品接收后7日内(以签收日期为准)完成能力验证评价和结果报送工作。
4.各类别项目补验工作应在2021年9月底前完成。
5.请各技术支持单位在首次和补验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能力验证结果(包括全年结果)分析报告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6.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收齐有关分析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对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会商研判,并起草全年总报告等材料,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省级能力验证
1.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时间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完成。
2.组织开展省级能力验证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分别于6月底和10月底前,将省级能力验证方案和年度总结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六、能力验证结果应用
(一)部级能力验证
1.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补验结果仍不合格的;
(2)应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
(3)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
(4)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
(5)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
对于存在上述(3)(4)两种情况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和承建单位严肃处理。
3.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授权核查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4.部级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依规督促整改。
(二)省级能力验证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参照部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确定各省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并加强对能力验证不合格检测机构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结合本省份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在强化机构规范管理、提升检测技术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严肃认真完成考核项目,如实报送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材料一并寄送相关技术支持单位。本年度各能力验证项目均不提供检测用标准溶液。
(三)各技术支持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原则,科学、准确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按时组织完成有关任务,并接受组织部门和报名参加机构的监督。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
(五)为便于信息联络,请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机构在报名审核通过后,选派1位同志加入部级能力验证QQ群(群名:“2021部级能力验证群”,群号:538965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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