硒产品的骗局(硒的骗局)
不配合调查取证
为何保健品“坑老”行为屡屡发生?一些推销人员与老人只见过几面,有的甚至素未谋面,却让老人深信不疑?
在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看来,老年人容易陷入保健品骗局,主要有两方面原因:许多老年人由于缺乏子女陪伴,内心孤独,难以经受住推销人员打感情牌;老年人往往难以辨别推销人员的“钓鱼”手段,保健品骗局通常是以办健康讲座、送礼品的方式进行,逐渐让老年人放下心理防备、建立起信任感,再加上使用时下流行的专业术语故弄玄虚,让老年人难以辨别真伪,进而购买产品。
“由于缺乏针对性的科普文章,或宣传力度、影响力不足,加上老年人缺少相关专业的基础认知,很容易被保健品厂商的夸张宣传或免费体验所吸引,一些障眼法在他们身上频频奏效。”任超说。
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我国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研究》显示,近些年,保健品骗子屡打不绝,与市场监管和社会监督不严有关。监管部门针对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管,主要是现场查看索证索票、抽检、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监管手段比较单一,监督力度不够。同时,我国保健食品的行业协会发展还不太成熟,难以推动建立行业自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介绍说,从有关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来看,老年人遇到问题一般不会主动举报,大多由其子女或家属发现后才投诉。有的老年人不愿意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导致查处难度大,也纵容了不法商家。此外,一些不法商家采取错开工作时间、不断更换地点等方式,专门针对老年人开展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这也加大了对保健品“坑老”的治理难度。
在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明看来,保健品“坑老”行为发生后,想要维权十分困难。一方面,一些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受骗后还帮骗子说好话,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表现得不配合;另一方面,不法分子警惕性强,不断变化营销模式且避免留下相关证据。
据公开报道,还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在维权过程中,执法人员组织调解,好不容易促成退货还款,但推销人员却大打感情牌,通过向老年人送“关怀”,“痛陈经营困难”等手段,让老年人背着家属向执法人员提出改变执行或放弃维权的要求。
行刑衔接强打击
多管齐下共治理
整治保健品“坑老”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行动。
近日,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会召开。会议强调,要针对老年人的涉诈App、非法养老服务机构、涉老“保健品”、非法集资等乱象开展重点整治,并强化分级分类处置,确保整治到位;要完善行业监管机制、行刑衔接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为规范行业发展、铲除涉养老诈骗土壤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生产销售“毒奶粉”、利用保健品诈骗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处罚作出规定,进一步织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健品“坑老”案件频发,犯罪性质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针对保健品监管难问题,陈音江认为,可通过加强联合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监管实效。对保健品“坑老”现象进行打击需要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及相关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构建多部门间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执法监督系统,同时综合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手段,提升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效能,降低监管体系运营成本。
“根据广告法,若消费者受虚假广告欺骗误导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若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先行赔偿。消费者也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维权。”在任超看来,老年人及其家属可以借助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进行维权,以避免维权中零散个体力量不对称的局面。
陈音江建议,社会共治是解决保健品“坑老”问题的重要手段,新闻媒体应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保健品问题的监督曝光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督促和引导保健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的舆论导向;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消费者维权通道,鼓励和方便老年人遇到问题及时投诉举报,依法维权;司法机关应落实好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对于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让他们“痛到不敢再犯”。
(法治日报)